安徽省文化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文社文〔2013〕1號 各市、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規范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為城鄉群眾提供公益性、經常性文化服務,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我廳制定了《安徽省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現正式印發,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安徽省文化廳 2013年1月7日 安徽省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豐富群眾文化生活,規范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加快推動我省文化強省建設,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兩為”方向,堅持“自發自愿、規范引導、靈活多樣、注重實效”和“三貼近”原則,努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民間藝術,學習和借鑒一切優秀文化藝術,促進群眾文化的繁榮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文化生活需求的新要求、新期待。第三條 群眾文化輔導員是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文化工作的宣傳者、文化知識的傳播者、文化陣地的維護者。第四條 群眾文化輔導員是指具有一定文化專業技能,熱心文化事業,自愿奉獻時間和精力,為基層群眾提供公益性、經常性文化藝術服務,按照一定程序,在群眾文化輔導員組織機構注冊登記,參加文化服務活動的志愿人士。第五條 群眾文化輔導員的主要工作(一)組織、指導、策劃或參與開展鄉鎮(街道)、社區(村)等基層文化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活躍基層文化氛圍;(二)深入生活,努力創作,在鄉鎮(街道)、社區(村)等大力推廣體現時代精神、具有一定藝術水平和濃厚地區特色,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藝術作品;(三)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擔任群眾文化藝術的培訓或指導;(四)經文化部門或文化館(站)聘請擔任文化活動的評委或裁判;(五)參加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第六條 安徽省文化館負責對全省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的指導和培訓。各、市、縣(市、區)文化館對本轄區的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進行日常的管理、指導和培訓。各鄉鎮、街道文化站、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為群眾文化輔導員開展工作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七條 群眾文化輔導員的基本條件(一)在音樂、舞蹈、戲曲、書法、美術、攝影以及藝術編導、手工技藝等方面有一定專業特長和藝術水平;(二)能經常性組織開展群眾文化輔導活動,具有一定的溝通、協調、組織能力;(三)自愿為群眾文化工作服務,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特殊情況除外)。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人員,自愿申請為群眾文化輔導員的,由市、縣(市、區)文化館進行資格審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聘任,登記造冊,并報所轄市、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有群眾文化輔導員均統一報省文化館備案。第九條 各市、省直管縣文化館每年將群眾文化輔導員基本情況、工作情況以及開展活動內容、時間、效果及典型經驗等書面報告報省文化館匯總、備案。第十條 省、市、縣(市、區)文化館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群眾文化輔導員學習和培訓。第十一條 實施群眾文化輔導員等級制度,開展志愿服務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依照《安徽省群眾文化輔導員等級標準》規定,申請授予或晉升相應的等級稱號。各級文化館按照《安徽省群眾文化輔導員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等級稱號:(一)縣(市、區)文化館批準授予三級群眾文化輔導員等級稱號;(二)市文化館批準授予二級群眾文化輔導員等級稱號;(三)省文化館批準授予一級群眾文化輔導員等級稱號;(四)特許條件批準為群眾文化輔導員或越級晉升的,由省文化館批準授予相應等級稱號。市、縣(市、區)文化館批準授予的二、三級群眾文化輔導員均需報省文化館備案。第十二條 群眾文化輔導員聘任期限原則上為兩年,期滿后由聘任部門進行考評,考評合格的可以續聘,考評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群眾文化輔導員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應經書面申請確認,并辦理退出注銷手續。群眾文化輔導員不能堅持正常開展工作以及有其他影響文化輔導員聲譽行為的,由市、縣(市、區)文化館進行解聘,并報備案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省文化廳定期對市、縣(市、區)群眾文化輔導員工作管理及開展活動情況進行檢查。第十四條 省文化廳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優秀群眾文化輔導員、群眾文化輔導示范點及優秀服務項目、服務團隊評選活動,對先進單位和優秀個人予以表彰。第十五條 本辦法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省文化廳。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