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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法》頒布已六年,怎樣理解非遺保護的意義?

日期:2017-09-17  點擊:3807  屬于:藝術欣賞

 

 

 

      201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里程碑,是我國文化工作領域一部具歷史意義的法律。制定這部法律,也是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締約國規定的義務。當今,非遺保護工作在全國不斷推進,此時重溫《非遺法》及與之關聯的《公約》,了解其深刻內涵和立法用意,特別是把握非遺保護的宗旨、原則以及非遺保護與國家民族大局的關系,是很有必要的。

 

1.開啟依法保護新階段

 

過去六十多年,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斷發展進步,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動員力量對民族民間文化有重點地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搶救、保護工作,取得不少成就(例如改革開放以來的民族民間傳統文藝十大集成、評選工藝美術大師等),但總體上處于單項的選擇性保護階段。

 

2001年,我國的昆曲藝術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這是我國現代意義上的非遺保護工作的開端。2004年,我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于前一年通過的《公約》。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在政府的指導和政策引領下,非遺工作進入全國整體性、系統性的保護階段。同年國務院印發通知,把非遺保護和文物保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形成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兩大體系。

 

由于當時非遺保護的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仍為空白,不論是全國工作需要,還是履行《公約》締約國義務,非遺立法勢在必行。從九屆全國人大開始著手非遺立法工作,經歷了跨三屆全國人大的曲折漫長過程。本世紀初以來云南等省區人大在全國人大推動和幫助下,相繼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法規;同時,國務院的有關方針政策措施經幾年實施,積累了成熟經驗。在這些基礎之上,國務院于2010年6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

 

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高票通過該法律草案,自同年6月開始施行。從此我國非遺工作結束了無法可依的歷史,進入了依法科學保護的新階段。

 

2.對“保護”的理解與表述

 

這部法律在早期起草階段的名稱為:“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后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人大審議期間仍有部分專家、部門、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法名加上“保護”二字。這反映出對非遺“保護”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考慮。

 

(一)《公約》中保護的兩種含義

 

對照《公約》的中、英文兩個文本,中文文本里的“保護”,分別和英文文本里的兩個詞對應。公約的名稱中的,以及公約前言里6處提到的“非遺保護”,其英文文本的“保護”一詞都是safeguarding。在第二條對這個“保護”做了清晰的定義性解釋:“保護(safeguarding)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protection)、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可見,這兩個英文詞在中文文本中雖然都對應“保護”一詞,但在文中的含義是有差別的:在總體上講非遺保護時,“保護”(動詞safeguard)的含義比較寬泛,涵蓋了不同層次的9類保護措施;而作為其中之一的“保護”(動詞protect),則特指使非遺免受傷害、損毀的一類措施。

 

(二)《非遺法》中的保護、保存

 

其實《公約》在第二條“定義”里,對公約中考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其對人權、社會和發展的價值等做了嚴格限定(見下文)。對非遺有區別地加以(廣義)保護,是國際、國內的共識。但是,在我國立法過程中對法名是否有“保護”二字的不同意見,仍包含了“對并非優秀的遺產也加以保護”的顧慮。

 

我國《非遺法》的立法總體思路對不同的非遺采取不同的措施,即對所有的非遺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其中具有價值的非遺則進一步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由此,《非遺法》就把《公約》中泛義的“保護”具體分為“保存”和“保護”兩個概念,從而在該法中采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表述。該法第三條清晰地界定、區分了這兩個概念:“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前者是以某種形式保存于民族文化記憶,后者是進一步保持甚至發展其生存活力。

 

(三)法定保護制度

 

《非遺法》具體、詳盡地確立了非遺保護、保存的幾項重要法律制度,包括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與傳播制度等。在這一制度體系下,對非遺采取有區別、分層次的保存、保護措施。對需保護的非遺項目,根據其價值、意義,可以列入國家級和地方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對其中瀕臨消失的給予重點保護。通過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宣傳、展示、研究、教育、合理利用等制度與規定,推進非遺的傳承、傳播。對非遺代表性項目富集區域,該法還創新性地規定可以“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制度,從而給相關的工作以法律根據和規范。這些都是該法在非遺保護制度設計方面的亮點。

 

(四)行政保護與民事保護

 

《非遺法》主要規定了在非遺領域國家行政管理的原則、方針、政策以及各級政府的職責。作為一部行政法,它強化和規范對非遺的政府行政保護,基本不涉及民事保護(即對非遺權利人的民事權利的保護,該法僅有個別涉及民事保護的條款)或知識產權保護(只有一個銜接條款規定:使用非遺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這和《公約》是一致的。通過國內立法主要強化政府對文化遺產的行政保護,是國際、國內的共識。

 

在非遺立法過程中乃至立法后,理論界、法律界對于要不要法律規定對非遺予以民事保護,存在不同意見;對如何進行民法保護(如非遺相關民事權利的認定、歸類)也有不少爭議。對民間文學藝術等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有的省份也曾作過地方立法的研究和嘗試。在非遺保護和法律實踐的進程中,對這些問題可能會繼續關注研究,逐漸加深認識、達成共識。

 

3.保護的意義在于增強文化認同

 

了解和實施《公約》和《非遺法》,很重要的是注意理解其所強調的立法宗旨,以及非遺保護的目的與長遠效果,從而深化對非遺保護意義和保護原則的認識。保護非遺的目的固然包括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但卻絕不止步于此。非遺保護還有更深遠的意義和作用。

 

(一)《公約》:提高認同感、相互尊重與欣賞

 

為什么保護非遺成為全球的要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持續推動并簽訂專門的國際公約?《公約》開篇闡述了立約的原因和背景,其中提到:人權和公民權利;全球化和社會轉型使非遺面臨嚴重威脅;非遺對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的貢獻;必須提高人們尤其是年輕一代對非遺及其保護的重要意義的認識等等,從而得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之間進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這一重要判斷。

 

《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亮出公約的宗旨:(一)保護非遺;(二)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遺;(三)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遺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四)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可見,人與人之間圍繞非遺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賞,是非遺保護的核心理念和宗旨。顯然,這也是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必要條件。

 

與此宗旨相對應,《公約》第二條第一款對“非遺”的定義,是從“人”(“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和“非遺”雙向互動關系加以表述的。從“人”對“非遺”的方向:“人”將非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世代相傳”,并(在適應環境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不斷地再創造”。從“非遺”對“人”的方向:非遺“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緊接著又對非遺加了三個限定條件,即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符合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以及符合可持續發展需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非遺法》: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

 

我國的《非遺法》第一條將立法宗旨高度概括為三句話,即“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在第四條規定了保護非遺應當“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可以認為,這三個“有利于”既是非遺保護應遵循的指導原則,也是非遺保護應達到的社會效果和目的。由此可見,非遺保護具有文化、社會、經濟、政治的重要意義。

 

在上述三個“有利于”中,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是核心和基礎,因為若沒有文化的認同和歸屬感,便不會有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社會的和諧及可持續發展。在(包括港澳臺的)中華民族文化認同中,文化遺產起著不可替代的、連通血脈的作用。而文化認同,以及在此前提下的文化自覺與文化自信,是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的根,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魂。

 

習近平同志多次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民族的‘根’和‘魂’”,“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命脈,是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也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堅實根基。”因此,通過增強文化認同,非遺保護在落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文化戰略思想和國家發展方略中,在與世界的“文明交流互鑒”中,有其獨特的作用。

 

4.教育是保護傳承的重要途徑

 

(一)非遺教育是學校的法定責任

 

正因為非遺具有如此重要的(如《公約》所言“不可估量的”的)意義與作用,我國《非遺法》有多個條款要求開展面向社會的非遺宣傳和教育。如規定了政府加強對非遺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遺意識的責任;規定了新聞媒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遺知識的義務;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公益性宣傳的義務;規定了公共文化機構、學術機構、團體等開展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的義務。

 

而最具深遠意義的是,對應于《公約》中“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進行非遺傳承的強調,我國《非遺法》要求“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第34條)。這一條款不僅第一次確立了非遺教育的法律地位,而且把開展非遺教育作為學校的法定責任義務,同時也要求教育部門及時做出相應的規定,作為實施本法所需配套的部門規章,供學校開展非遺教育時遵循。

 

可見,非遺教育是履行《公約》義務、保護中華文明的國家行為,是《非遺法》規定的教育等機構應履行的法律義務。

 

與非遺社會宣傳比較,學校非遺教育的作用、意義更深遠和重要。這是因為,一方面,青少年處于文化啟蒙、人格養成、世界觀形成的關鍵階段,非遺教育必須從娃娃抓起;另一方面,國民教育學校的文化教育資源豐富、完整,有進行系統全面傳統文化教育以及與其他學科融合的教育和研究的最佳條件。

 

而且,任何形式的社會宣傳都不可能送達所有人,唯有通過一代代的學校教育,才能達及每一個公民,形成全社會、全民族的文化認同。因此,面向全體學生進行非遺教育、培養各層次非遺工作人才以及開展相關研究,是教育系統無可替代、責無旁貸的責任和義務。

 

(二)非遺教育的目的與宗旨

 

各級各類學校非遺教育的功能不同。總體的學校非遺教育應達到以下目的:

 

一是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宣傳、知識普及、技藝傳承,達到使全體學生“知”,部分學生“會”,以此為專業技能的學生“精”;

 

二是通過對非遺文化內涵的教育,使學生了解、認識自己所處的文化(包括故鄉地方文化、各民族文化和中華文化),并對之建立和增強認同感、親近感、歸屬感和自豪感,欣賞和熱愛自己的文化(“各美其美”);

 

三是學會對其他不同文化的尊重、欣賞、學習、共處(“美人之美,美美與共”);

 

四是利用非遺資源,從中獲取素材、打造基礎,以對學生進行創造創新能力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和價值觀教育。

 

如果說非遺項目的展示、傳承是有形的教育過程和目標,那么促進文化認同進而文化自覺、文化自信,解決好人與社會的文化關系,從而既有益于個人,更有益于社會進步,則是深層、長遠的教育宗旨。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充實我們共同體的文化,而且這些來自于本土、來自于民間社會的文化遺產,提供了線索幫助我們了解這個文化從哪里來。

 

因此,非遺教育、文化認同有助于社會共同體的文化自覺。

 

自上世紀末至今,在同一時期,文化自覺的概念在中國學界從出現到流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從聯合國提出到中國熱烈響應。有學者注意到這兩個重大文化事件的歷史相遇,呼吁學界研究二者內在的關聯,認為非遺保護是一個完成中國文化自覺的路徑。

 

(三)多層次多類型的非遺教育

 

非遺教育是涉及所有學校的,包括多種類型、層次、學科、形式的教育教學活動,可以構成一個多維系統。非遺教育融合知識、技能、文化精神等綜合素質教育,會影響和改善個人的成長、生活態度、創造力等,也會幫助部分人就業。但是非遺教育更重要的價值是宏觀的,在于對集體和社會的長遠效果,這就是使非遺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保持文化多樣性下的社會和諧與進步。

 

從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校到職業技術學校,各層次、類別、行業的非遺教育有共性,但更有各自的不同特點。非遺教育總體的開展與提高,需要跨部門(如文化、教育等)、跨機構(如學校、院團等)的合作,需要跨學科(如文化學、藝術、科學技術等)的交叉融合。當前亟須對非遺教育進行總體、頂層的研究,形成共識,作出設計規劃,以便于各具體非遺教育的推進、發展。教育主管部門應按《非遺法》的要求,出臺有關的規定,以指導和規范學校開展非遺教育。

 

(四)非遺進校園是良好開端

 

各級各類學校的非遺教育,包括以下不同層次、類型的教育教學:非遺知識的介紹宣傳;代表性項目展示(包括設立場所);代表性項目的技藝學習、傳承;代表性項目新一代傳承人的培養;非遺研究(包括非遺的文化、科技研究,保護方法研究,管理研究,跨文化的非遺比較研究等);非遺從業人員的培養和繼續教育(如傳承人進修提高,非遺師資培養,高層次研究人員培養等);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等。

 

教育界參與非遺傳承與教育的熱情逐年高漲,新的非遺研究機構、學術刊物、職業教育學校等充滿生氣。越來越多的普通學校自覺地探索非遺教育,通過“非遺進校園”活動,讓代表性項目進校園展示、表演,從而擴大非遺宣傳、豐富校園文化。

 

這是一個可喜的開端,由此起點我們可以期望,非遺還要逐步地進課堂、進教材、進課程(作為課程體系的一部分)、進學科(非遺新學科、交叉學科列入學科目錄)、進專業(在學科群基礎上形成新的專業或職業方向),還要進社會(學校參與非遺的社會教育與研究)。

 

覆蓋全體學生、體系完整、聯系社會的學校非遺教育,會為中華文化復興和民族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